《录音录象制品管理暂行规定》
由广播电视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于1982年12月23日以国发〔1982〕154号文件发布。规定所指的录音录象制品是指以商品形式出现的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象带。“规定”肯定了近年来音象制品出版工作取得的成绩,并针对出现的混乱现象,提出了加强管理的12条措施。这些措施有:指定了广播电视部为主管单位;发行销售的音象制品,必须由国家批准的音象制品出版单位出版;设立统一、严格的审批出版单位的程序;出版单位要对音象制品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要保障作者、表演者的合法权宜;对音象制品复录生产单位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音象制品进出口的管理办法。1983年2月4日,广播电视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了关于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