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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帖捐”。清朝至民国初年向典当业发放营业许可证时征收的捐税。清雍正六年(1728)制定典当业的行帖规定, 责令各当铺商人在缴纳正税外, 需向当地官府领取营业许可证, 并另外缴纳捐银若干, 以助官府饷银的需求。帖捐各省征收比率不一, 不向户部申报, 与当税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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