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盗拒捕案
河南省有甲、乙、丙、丁、戊五人,准备共同抢盗,已经确定了抢盗的目标。但在去抢盗的途中,被警方拦截。甲、乙投掷两枚炸弹后,与丙、丁、戊逃蹿。炸弹未伤一人。后警方先抓到乙、丙,在继续追捕另外三犯时,丁开枪拒捕,打伤一名警察致死。最终,甲、丁、戊全被擒拿归案。审理此案的河南高等审判厅对于如何治罪量刑,不无疑问。按大理院二年统字六十六号解释内载:“强盗指明目的地,行至中途被警方抓获,应以未遂犯论。”又查刑律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款所列的罪刑,不能按未遂犯论,因此甲、乙、丙、丁、戊五人中途被获,只能按该条第二款,以未遂犯论罪。至于临拿拒捕未至伤人,律无治罪专条,不知是按不为罪处理,还是科以妨害公务罪? 再查刑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款,只能有既遂犯。甲丁戊既然是强盗未遂犯,自不能依该款论罪,不知是否应构成伤害人罪和妨害公务罪,然后再依第二十三条处断?再有,在《惩治盗匪条例》未经公布以前,应否仍按《暂行新刑律》办理?大理院接到上述问题后,做了如下的回答:二年统字第六十六号解释,是指单纯强盗并无杀伤行为而言,至于强盗业有杀伤行为,自应依各该本条(三百七十三条、三百七十四条、三百七十六条)论罪。本案犯是用手枪、炸弹拒捕,实犯强盗杀人罪,应依刑律第三百七十六条处断,依第二十九条之例,甲乙丙丁戊掷放炸弹的行为,均应负强盗杀人未遂的责任。甲丁戊放枪击死人的行为又均应负强盗杀人既遂罪的责任,司法部定的《适用惩治盗匪条例划一办法》业已通行,覆判应依该办法第二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