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开坟地案
本案发生在1945年的陕甘宁边区庆阳县高迎区,是一起损害赔偿案,同年秋天,高迎区乡民吴庆华强开本乡胡姓坟地。当胡出面阻拦时,吴庆华将胡的一条臂膀打断。不但不承担责任,反而诬告胡姓打他,要胡负责。胡姓不堪忍受,当即告到县上。县司法处判决吴庆华赔偿胡五万元医药费,以此结案。当地群众对县司法处判决非常不满,以为吴庆华开坟己属不当,又无理将人打断一条臂膀,使其成为终生残废,影响以后生活,只判罚款实在太轻,纷纷向上反映要求重新判决。县司法处听取群众意见,重新到群众中调查取证,依据证据否定原判。并当众宣判,吴庆华赔偿七万元医药费,另将该坟地周围吴庆华之六亩耕地,划规胡姓,为其今后之抚养费。对此,群众甚表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