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强奸妇女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强奸妇女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暴力手段指对被害人实行身体强制,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人的精神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其他手段是指利用职务关系、从属关系、教养关系或其他方法,对被害妇女实行骗奸、偷奸或逼奸等行为。但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本罪。违背妇女意志是指性行为没有得到女方的同意。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但确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又必须把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联系起来加以考虑。否则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便失去客观依据。(3)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奸淫的目的。(4)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进行强奸的,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强奸妇女罪 强奸妇女罪一般称作“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奸淫的行为。它严重侵犯被害人性的自由权利,而且会给其精神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甚至会使其身体健康乃至生命造成伤害,同时也对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造成严重破坏。因此,古今中外,都把强奸妇女作为重要犯罪予以严厉惩罚。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里,就规定对强奸罪的惩治办法,如1931年《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规定:对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为强奸,处5年以下2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犯强奸罪致人死亡者,处死刑或5年以下3年半以上有期徒刑;致残废者,处5年以下2年以上有期徒刑。解放战争时期,《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强奸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2人以上共同轮奸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上述各罪招致使被害人自杀者,或被害人身体遭受严重伤害者,处无期徒刑或8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在经济上、职务上立于从属地位的妇女,强迫使之发生性的关系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直系亲属发生和奸者,课处8年以下有期徒刑。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者,从重处罚。1990年12月28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13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杀人罪、伤害罪 奸淫幼女罪 ☛ 强奸妇女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暴力手段,指殴打、捆绑等身体强制方法。胁迫手段,指威胁、恐吓等精神强制方法。其他手段,指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如用酒灌醉、药物麻醉、假冒亲夫、借口治病、利用妇女熟睡或患重病时机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本罪的基础;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是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依据。半推半就应根据实际上是否违背本人意志,具体进行认定。妇女有无反抗,有时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是否违背其意志,有时则不尽然,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本罪的主要根据。此外,必须把本罪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加以区别。 强奸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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