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取不法利益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强盗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财产上的利益。财产上的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财产利益,如债权、股权等。(2)本罪的行为手段与普通强盗罪相同。行为人实施强暴、胁迫或其他不法行为,使他人不能抗拒之后,必须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或使第三人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才构成本罪。所谓取得包括积极取得与消极取得,前者如逼使他人承认债权,书立借据交行为人收执,后者如逼使他人减除租金。(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强取不法利益的故意,而且必须出于为自己或第三人非法所有的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