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市长议会制美国早期城市政府的组织形式。在这种体制下,议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行政机关。在小城市,组成议会的委员一般为5至7人,除市长外,其他主要行政官员,如司库、消防官、法务官、工程监督、税务官、警察局长等也都是直接选举产生的,与市长共同分担责任。市长仅有少量的行政权力,对市议会的决定也只有很有限的否决权或根本不能否决。市长任命行政官员受到限制;即使由他任命,也不能撤销被任命者的职务。议会有权直接负责行政管理。市议会通常由各种委员会开展工作。由于权力和职责过于分散,导致缺乏有组织的领导。19世纪后半叶为“强市长议会制”所取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