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元预兄弟“不睦”案
郎茂于开皇初年(公元592年)曾为卫国县令。该县有民张元预与其从父弟张思兰不睦,经常发生冲突。县丞、县尉都要求对他们依法严加惩处。郎茂却认为,张元预兄弟本来已经相互憎恶疾恨,现又以此给他们定罪,只会更加激化矛盾,使之仇忿日深,这不合乎理化下民的本意。于是,他不断地派遣县中德高望重的老人去调解、教化、戒谕他们,“道路不绝”。最后,终于使张元预兄弟等人感悟、懊悔,“诣县顿首请罪”。郎茂又进一步“晓之以义”,使他们“遂相亲睦,称为友悌”。“不睦”是“十恶”中的一项罪名,这是危害封建名教道德、伦常关系的行为。隋代法律对此惩治颇重。但郎茂则更注重以调解、教育的手段解决民事争端,不让矛盾激化,避免了以刑罚处理家族内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