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弗兰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弗兰克1931~Frank,Thomas M.美国国际法学者。现为纽约大学教授兼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美国国际法杂志》主编,联合国培训与研究学院研究主任。主要著作有《美国对外关系法》(合著,1980—81,1984,共五卷),《从第三世界的角度看人权》(1982),《国家间的对抗:联合国的梦想怎么样,美国该怎么办?》(1985),《对世界法院的评价》(1986),《国家间正当的力量》(1990)。 弗兰克1889—1957Jerome New Frank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派的主要代表者之一,担任过律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和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法官等职,曾辅助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其主要著作有《法律和现代精神》(1930)、《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神治和现实》(1949)、《无罪》(1957年与其女巴巴拉·弗兰克合著)等。弗兰克以O·霍姆斯和R·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律思想、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心理学、沃森的行为主义心理学为其思想渊源。他主张:法律的无确定性;传统的法律规范不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律以法官的行为为准则;法官的人格和个性是决定裁判的主要因素。这四个方面构成其学说的重心。在美国实在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中,弗兰克尤以法律事实的怀疑论而著称。 弗兰克德国医学家,现代公共卫生学奠基人。1745年出生,1763年获哲学学位后入海德堡大学学医。1795年任维也纳大学教授兼医院院长。1800年他推广詹纳发明的牛痘接种法。1779年出版百科全书《医务监督的完整体系》第1卷,到1788年已出第4卷。1791~1821年完成6卷本的《人类疾病治疗概要》。1821年去世。 弗兰克1889—1957Jerome New Frank美国法官,现实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任律师、耶鲁大学教授、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主要著有《法和现代精神》(1930年)、《开庭期间的法庭》(1949年)、《无罪》(与其女合著1957年)。认为法律无确定性;法律不是成文法、判例法,而是法官的具体判决或对判决的预测。法官的个性、品性、习惯等是决定判决的主要因素。晚年修正上述观点,相对承认法律的确定性。 弗兰克 弗兰克弗兰克(Frank,J.P. 1745~1821),十八世纪德国医学家,现代公共卫生学的奠基者之一。生于德国罗塔宾(Rotalben),早年入拉丁语学校学习,后转入波凯海姆(Bockenheim)耶稣会学校就读。1761年赴法国梅斯(Metz)接受高等教育,继赴法国穆森(Mousson)大学,18岁获哲学学位,同年赴海德堡(Heidelberg)医学院,两年后感到该校课程落后,旋转法国斯特拉斯堡(Strassbury)大学,1766年毕业,赴海德堡通过论文答辩。不久赴法国洛林(Lorraine)实习两年,后返回德国和瑞士的巴登(Baden)实习,此后他即致力于公共卫生百科全书的准备工作。这时,因妻子患产褥热病逝,促使他转向产科卫生学的研究,他被委任为巴登的产科学会的领导,并被派往格恩斯巴赫(Gernsbach)调查伤寒的流行。1772年弗兰克任国家和卫戍部队的内科医生,负责管理陆军医院和贫民病院,数年后任比晓鲁(Bishop)王子的御医,王子颇支持他开展国家卫生事业。 ☚ 皮尼尔 琴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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