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法规。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6章49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主要内容: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凡取得独生子女证者享有奖励和优待;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做到优生优育; 夫妻符合再生一个孩子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由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 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和户籍在四川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 在四川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和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