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规章。1991年11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同日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5章27条。分总则、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奖惩、附则。主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就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指成、渝两市) 或规范性文件、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使用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请有关机关处理,也可使用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 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被通知机关对建议书应在限期内作出处理决定,报告通知机关,对执法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须在限期内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