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罪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0年12月28日 《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的犯罪。主要特征是: (1) 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2)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项行为的,即构成犯罪,而不论他人是否接受教唆与引诱或者被欺骗而实际吸食、注射毒品。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3)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4)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