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条约
使缔约国家负有引渡义务的协议。引渡条约的一般内容包括: 构成引渡的罪行,引渡的程序,引渡费用的负担等; 通常还含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条款。引渡条约一般是双边的,如加拿大和美国之间在1971年订立的引渡条约,英国与美国之间在1972年订立的引渡条约等。也有一些是洲际或地区性的多边条约,如美洲国家间的《引渡公约》 (1933)、《欧洲引渡公约》 (1957) 等。另外在一些多边或双边性的国际条约中,也包含引渡条款,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948) 中即规定,缔约国应承诺将犯有灭绝种族罪的人依法予以引渡的义务。在《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即1970《海牙公约》) 和《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即1971《蒙特利尔公约》) 中,都规定了关于劫持飞机罪犯的引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