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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弃毁亡失制书官文书

罪名。制书、官文书是皇帝进行统治的手段之一。唐代规定: 凡弃毁制书、官文书者,按盗法治罪,弃毁制书者,徒二年;官文书,杖一百。丢失、被盗、误毁则各减弃毁罪二等 ( 《唐律疏议·杂律》卷二七)。宋律中此罪列在“弃毁大祀神御物及丘坛”条内,具体处理与唐律相同。明代则称为 “弃毁制书印信”,规定: 凡弃毁制书者,斩; 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 有回避内容的,从重处理; 涉及到军情钱粮的,绞。( 《明律集解附例·吏律·公式》卷三) 清代则规定,凡故意弃毁制书者,斩监候 ( 《大清律例集注续编·吏律·公式》卷四)。唐、宋两朝 “弃毁符节印”、“弃毁制书官文书”等罪名均列在杂律中。明清两代则均列入吏律中,并为 “弃毁制书印信”一条。弃毁即斩,明清的法律比唐宋要严厉得多

☚ 弃毁亡失符节印   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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