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居兄弟鬻地案
后唐闵帝应顺元年(公元934年)三月,常山属邑九门有兄弟二人异居,其弟将私地卖与其兄,双方讨价还价,终不成交。后其弟将地卖与另一买主。新买主说,如买此地,须卖主之兄立下契券,其兄坚决不肯立契,此案诉至九门县令。县令认为,卖地者兄弟分财异居,皆为不义,遂将此案上报常山府。当时,唐闵帝正在常山府,过目此案后,说:“人之不义,是由于州县长官新到,教化未及民心,我感到很惭愧。如果从道理上讲,其兄为争取良田,其弟欲得到高价,顺其情理而言是对的,不顺其情而言则是错的。其兄是最不义的。”依据闵帝旨意,结果常山府判重笞其兄,又将地拍卖于市,由出高价者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