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结算的一种方式。销货方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其开户银行向购货方收款(托收),购货方审核无误,承认付款(承付)后,由其开户银行办理划拨转账手续。中国于1953年开始实行,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元,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1988年8月1日一度取消,后于1990年4月1日恢复了这种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收款方根据经济合同,将商品发往异地购货方后,委托银行向其收取款项,付款方则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遵守“发货结算”的原则。即收款方按照经济合同发货,并取得发运证明后,才能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托收承付结算的起点金额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