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的双重职能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简称“建行”)在固定资产投资领域所担负的财政职能和银行职能。 建行在过去三十多年中,机构三上二下,业务三次大延伸,职能不断完善。50年代,建行刚成立时,引进苏联模式,职能仅为管理和供应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资金; 60年代初,建行第一次调整机构和职能,把基建资金的分配、供应、管理和监督联成一体。使对基建资金的管理,由局部延伸到全过程; 70年代初,国家明确赋于建行双重职能,并将管理范围扩大到更新改造投资,即由只管基建投资延伸到全部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 80年代,随着基建投资实行拨改贷,既管投资支出又管投资回收,又使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由局部延伸到全过程。 建行业务经过三次大延伸后,其财政职能主要包括根据国家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对各部门、各单位分配和供应建设资金(含拨款和贷款两种方式);审定基建支出预算; 管理建设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并实施财政监督。银行职能主要包括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的闲散资金,对建设单位和各行业的生产企业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对建筑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办理投资活动各个环节的结算,并实施信贷监督。通过发挥上述双重职能的作用,对固定资产再生产资金的筹集、分配、供应和回收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