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股息又称 “建业股息”、“建设利息”、“工事利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始营业前,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条件,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分派给股东的股息。因其为 “无盈余不得分派股利” 的资本维持原则之例外,故此种股息的分派须严格遵循以下要件始可: (1) 须为需准备几年才能开始营业的公司,否则不得分派此项股息; (2) 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中须订明分派的数额、方法等; (3) 须经主管机关的许可。设立建设股息的目的在于鼓励向铁路、矿业、电力、水利等筹建周期长、近期无营利的大型企业项目投资。其实质为一部出资的返还,因而各国法均规定可以预付股息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