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产品的优质优价指建筑产品应同一般商品一样按质论价,实行优等品优质价。 建筑产品具有单件性,难以大批量重复生产。因此,难以实行商标制,不能简单套用工业品的优质优价办法。建筑产品如何体现优质优价原则,目前有四种意见: 一、优质建筑产品所创造的价值超过合格品。超过的部分应当得到补偿:可在合同中规定质量差价,来体现优质优价。 二、实行招标承包制,招标者选择中标单位时,已综合考虑企业的信誉和它过去的产品质量。且中标价通常并非最低标价,故不必另行制定优质优价。此乃建筑产品优质优价的特殊形式。 三、建筑产品的优质品和合格品,在使用功能上差别不大,且设计、环境和施工质量等因素应当综合考虑。目前探讨优质优价问题皆局限于施工质量,为此可在合同中规定优质品奖来解决。但这同优质优价的经济性质并不相同。 四、利用企业信誉体现优质优价。例如获得国家的金、银牌奖的企业,可通过提高取费标准来体现优质优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