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目前建筑业增加值采用分配法(收入法)计算,即从收入的角度出发,根据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应得的收入份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本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劳动待业保险金、税金+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利润。1994~2005年中国建筑业增加值分别为1322.1、1668.6、2405.6、2540.5、2783.8、3022.3、3341.1、4023.6、4698.3、4654.7、5615.8、6709.0亿元。 建筑业增加值Value Added of Construction从建筑业总产值中减去下列四项成本即为建筑业增加值。(1)消耗的原材料;(2)建筑企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费;(3)租赁工厂、车间和设备的费用;(4)按购买时相同的条件而出卖的物资的成本。它是该业对国民生产总值提供的份额。一般是按生产者价格(市场价格)计算的,包括间接税,但不包括津贴。在一些情况下,近似于按要素成本计算,即不包括间接税,但包括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