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芒斯,约翰·洛克斯1862—1945Commons,JohnRogers
美国经济学家,制度学派的三巨头之一。生于俄亥俄州。1888年获得奥柏林学院文学士学位。1890—1899年执教于奥柏林·韦斯利大学,1904年任威斯康星大学教授,主要讲授经济学及社会学。其间曾参加基督教的社会改良运动,1893年共同发起美国基督教社会学协会。主要著作有: 《财富的分配》、《劳动立法》、《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制度经济学》、《集体行动经济学》 (1951年遗著) 等。康芒斯代表着制度学派的一个分支——社会法律制度主义。他认为,近代社会经济的构成要素是集团行动而非个人行动,因而其理论以研究集体制度 (如家庭、生产合作社、商业联合会、工联、国家和法律司法机关) 的作用为主要内容。他主张实施集团民主主义,由社会各集团根据法律规章订定法律契约。认为通过法律对契约规程的调整,可以消除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作为研究美国工人运动史的专家,他一方面揭示了美国劳工立法的发展过程及特点,一方面对美国现行的法条及判例加以批评。在对待资本主义制度问题上,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为别人使用而生产与为自己使用而取得”的制度。他还把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世界划分为三种经济制度: 俄国的共产主义、意大利与德国的法西斯主义及美国的银行家资本主义,认为这三种制度可以从经济理论、社会哲学及世界历史三个方面加以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