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十四律
中国古代音乐体系中的一种律制。由清代康熙帝在位时所新创。与 “十二律” 制同,亦以管乐器为定音标准,应用 “三分损益法” 的原理,采用二均、七声音阶而成。康熙帝认为,古之五音 (指宫、商、角、徵、羽),必有余分、闰位。而余分、闰位又必在阴 (指诸吕)、阳 (指诸律) 互易之处,由此而产生了 “二变” 之音 (即变宫、变徵)。合五音、二变,而成为 “七音”。七音又各有阴、阳,“则二七为十四,十四位成,则阳律七、阴律七,可以比音而乐之矣。” 十四律由此而创立。其具体内容如下。黄钟均七声为阳律: 黄钟 (宫)、太簇 (商)、姑洗 (角)、蕤宾 (变徵)、夷则 (徵)、无射 (羽)、清黄钟 (变宫)、清太簇 (清宫); 大吕均七声为阴吕: 大吕 (宫)、夷钟 (商)、仲吕(角)、林钟 (变徵)、南吕 (徵)、应钟 (羽)、清大吕 (变宫)、清夷钟 (清宫)。然而,据其原理用管乐器定律时,管口未经校正,遂使黄钟半律不能与黄钟合,而必使清太簇才能与黄钟合。因此,用十四律构成的七声音阶,仅仅出于一种空虚的构想,违反了严谨的音乐规律,没有科学的依据,从而造成全音和半音的混乱,也没有实际的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