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定额交款补货制
实行售价金额核算的零售企业,为简化核算手续,对其附属规模较小、业务量不大的门市部、售货亭等报帐单位的商品资金进行管理与核算的一种制度。具体做法: (1) 核定库存定额。零售企业给报帐单位核定商品的合理库存量,按零售价格计算出总金额,作为库存定额,拨给商品。(2) 进行库存定额核算。零售企业在“库存商品”帐户下,按所属报帐单位设户核算。零售企业拨给报帐单位商品时,借 (增) 记“库存商品——报帐单位”,贷 (减) 记“库存商品——仓库”。(3) 进行交款补货核算。报帐单位销售商品后,将销货款交给零售企业并补充商品,保持定额。(4) 零售企业收到所属单位交来的销货款后,不论补货与否,应全部作为商品销售处理,借 (增) 记“银行存款 (或现金)”,贷 (增) 记“营业收入”; 借 (增) 记“营业成本”,贷 (减) 记“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