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庆元条法事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古代名物 > 刑罰類 > 刑典部 > 近古典 > 慶元條法事類 慶元條法事類 qìngyuántiáofǎshìlèi 南宋時有關國家行政、財經、刑獄等敕、令、格、式之匯編。宋寧宗喜泰二年(公元1202年)謝深甫等上《慶元條法事類》,翌年頒行。因奉詔編纂之時爲慶元,而頒行之日爲嘉泰,故又稱之爲《嘉泰條法事類》。全書八十卷,今存三十六卷。分職制、選舉、文書、榷禁、財用、庫務、賦役、農桑、道釋、公吏、刑獄、當贖、服制、蠻夷、畜産、雜門等十六門。其中七十三卷至七十五卷爲“刑獄門”,門下分“檢斷”、“驗屍”等若干類,每類包括若干敕、令、格、式及申明。如“檢斷”類中有名例敕:“諸敕令無例者從律,律無及例不同者從敕令。”斷獄令:“諸斷罪無正條者,比附定刑。慮不中者,奏裁。”《慶元條法事類》對研究宋代刑制有重要價值。有燕京大學圖書館藏板刊本。 庆元条法事类又称“嘉泰条法事类”,为南宋嘉泰二年(1202)八月右丞相谢深甫奉旨编定的以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法典。有宋一代在编定国家大法“宋刑统”外,经常编纂敕与例,以适应不断变化了的社会形势。至南宋社会生活愈益复杂化,需要将现实生活中急需的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等法律统一编纂,以便司法机关检索适用。孝宗“淳熙条法事类”、宁宗“庆元条法事类”相继出现。今存“庆元条法事类”为清人传钞本与1948年木刻本,共计四百三十七卷,皆缺四十二卷。全书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刑狱等十六门,每一门又分若干类,每一类分载敕、令、格、式、申明、指挥等。因奉诏编定在庆元年间,成书为嘉泰年间,故又称“嘉泰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南宋以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典。宁宗嘉泰二年 (1202年)八月谢之肃等编撰。嘉泰三年七月颁布。437卷。宁宗庆元中曾下诏修定,由此得名。因奉诏编撰时是庆元年间,成书时是嘉泰年间,故又称 《嘉泰条法事类》。其卷数《宋史·艺文志》与《玉海》说法不同。清朝刻本为80卷。 《庆元条法事类》南宋宁宗(1194~1224年在位)时依淳熙故事,命宰相谢深甫等据庆元四年(1198)九月所颁《庆元重修敕令格式》改编成《庆元条法事类》。书成于宁宗嘉泰二年(1202)八月,嘉泰三年(1203)七月颁行故又称《嘉泰条法事类》。全书共437卷(一说共80卷,附录2卷)。所收为南宋(1127年起)初年至庆元(1195~1200)间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等16门,为南宋法律、经济资料的汇编,宋代以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典。此外,宋孝宗淳熙(1174~1189)间编有《淳熙条法事类》420卷,总33,别门420;宋理宗(1224~1264)间编有《淳佑条法事类》共430卷。 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南宋法律汇编。原为八十卷,附录二卷。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由右丞相谢深甫等监修,次年颁行全国。 ☚ 折狱龟鉴 名公书判清明集 ☛ 庆元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宋代法典汇编。南宋宁宗庆元年间(1195—1200 )右宰相谢深甫受命监修, 嘉泰二年( 1202 )编成,故又作《嘉泰条法事类》。原书四百三十七卷(一作八十卷),今存残本共三十六卷。是从法律角度研究宋代经济关系的必备之籍。一九四八年古籍出版社据燕京大学所藏活字本刊行于世。 ☚ 宋刑统 宋朝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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