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头与壮丁
在清廷有关衙门监督下,经营管理官庄的人员。庄头的任务是管理官庄,对属下壮丁有监督、命令、处置权。壮丁是配属于官庄的有旗籍的人丁,负耕作之责。两者地位、身分都是世袭的。庄头出缺时,由庄头子弟充缺,如无子弟则从“殷实壮丁”中选充。庄头与壮丁在庄内是定员的。原则上每庄设庄头一人,但因官庄的合并与分解,一庄二人,或数庄一人的例外情况,亦非个别。至民国初年现存的属于盛京内务府的64个粮庄和3个盐庄,每庄庄头为1人;25个棉花庄,6个靛庄和241处果园,庄头数为45人、11人和16人。壮丁数因官庄种类而不同,大体是每庄7人、10人和15人。壮丁之下实际辖有佃户,即壮丁将自身应耕之地出租,后期尤其如此。清廷设官庄的目的,是以租差形式,收取从粮盐到山珍等各种用品。因此,庄头主要职责是从壮丁和佃户手中征收租差。每年按地积或人丁征收,扣除所需经费,上缴所属衙门。实际上,庄头从中大量渔利。庄头从官庄取得免除租差的赡养地。官庄土地和赡养地都严禁典卖,违者惩处。但庄头常常以兑、退、押、转租等手段取得与典卖相同的实数。官庄放垦时,庄头拥有优先承领权,从而成为大土地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