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公署
简称“专署”。 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950年1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第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并于次日公布施行的《省人民政府组织条例通则》规定,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务院批准,在各专区设立省的派出机关——专署。专署通常由专员一人,副专员若干人和若干工作部门组成。 其职责:代表省、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督查、指导所辖县、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其权限几经变化。1958年,其权力扩大,有权对财政执行作必要的调剂,直接管理事业单位,兴办企事业等。 1962年专署权力缩小,不再直接管理企事业单位。文化大革命中,专区改称地区,专署改称地区革命委员会,正式成为一级地方政权机关,并在1975年获得宪法的承认。 1978年,宪法规定将地区革命委员会改称地区行政公署,不再作为一级政权机关,而重新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减少机构层次,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