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
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有债务的有效存在。不存在的债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债务、解除了的债务,都不会发生债务承担的情形。债务虽有被撤销的、被解除的理由,但在其被撤销、被解除之前仍可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行为。(2) 无须债权人同意。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不发生债务人变更的法律后果,原则上不必经债权人的同意。(3) 第三人承担的债务范围与原债相同。第三人作为债务的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即是原债的债务,包括承担以后发生的违约金、利息等债务。(4)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发出通知给债权人。债权人收到债务承担通知后,该债务承担行为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