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政院
官署名。北洋政府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1914年置。设院长一名,直属大总统,评事十五人。职掌行政诉讼与弹劾官吏,不受理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案件。
平政院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国家行政审判机关。1914年设立。负责审理中央或地方最高官署的违法行为侵害人民权利,经人民起诉的案件;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违法行为侵害人民权利,依诉讼法规定,先经人民诉愿至最高官署,而又不服其决定的陈诉案件。不受理要求赔偿损害的诉讼。设特任院长1人,直属大总统,负责指挥、监督全院事务,设评事15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等密荐,大总统选择任命。分置三庭,执行审理,每庭评事5人。设总会议,由院长和评事组成,院长议长,议决范围除由法令特别规定外,由院长决定。非有全体2/3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者半数同意,不得议决。
平政院
民国初期和北洋政府时期审理行政诉讼和官吏违法行为的法院。1914年公布平政院编制令(共29条)后设置。编制令规定平政院审理行政官吏的违法不正行为,就行政诉讼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院内设3个庭,各由评事5人组成,其中1人为庭长。平政院内又设肃政厅,置都肃政史1人,肃政史16人,纠弹违法的行政官吏,平政院的裁决是最终裁决。1932年国民党政府将平政院改为行政法院,将肃政厅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均隶属司法院。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设置, 是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对下列事项行使审理权:一、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依诉讼法的规定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者。设院长一人,直属大总统,指挥监督全院事务,有事故时,由官等最高的评事代理。下设评事十五人。分设三庭以执行审理权,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其中须有司法职出身的一至二人。评事分庭由院长决定,但须呈报大总统;分庭后非有特殊情况,一年内各庭不得更调。各庭以评事一人为庭长,由院长就评事中开列,呈请大总统任命,庭长有事故时由本庭官等最高的评事代理。平政院置书记处, 分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四科,由书记官分掌各科事务。平政院设总会议,由院长和评事组成,以院长为议长,议决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由院长决定。会议非有全体评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过半数的同意不得议决。平政院初期设有肃政厅,专掌纠弹官吏。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废。故初期的平政院兼具行政诉讼和弹劾两种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