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原则
干涉指的是一国或数国对他国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务进行专横的干预。其方式有武装的和非武装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公开的和隐蔽的。具体表现为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 施加经济、政治压力; 从事颠覆、破坏活动,扶植傀儡政权; 以经济、技术援助为名,取得政治或其他特权,控制他国内政等。国际法保护国家的国际人格而通常禁止干涉行为。但在传统外交里,大国干涉、控制小国被认为是合理的,为防止所谓“小国危机转化为大国危机”,大国的联合干涉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法国大革命期间,欧洲君主们确认了干涉别国革命维护旧秩序是合理的这一原则;1820年特洛包会议上,“神圣同盟”终于将这种干涉行为演化为最后形态的臭名昭彰的“干涉权”。1820年11月19日,俄奥普三国签署的《特洛包议定书》宣布缔约国的君主有权对任何一国发生的起义不经他国政府许可而实行武装干涉。应用这一“干涉原则”,欧洲君主国扑灭了意大利境内的民族独立运动,恢复了奥地利在意大利的统治地位; 并于1823年5月镇压了西班牙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