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体制
市场体制是一种以市场为核心的体制,概括起来,市场体制基本上包括三个要素: 一是市场运行机制,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市场价格机制;二是市场主体,市场的参与者——消费者与厂商是市场的主体;三是市场的特征,存在与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相关的大量的交易、交易用的货币以及大量的产权清晰的资本。相对于计划体制的低效率而言,市场体制是一种高效率的制度安排。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不再是万能的,而是作为市场的补充发挥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市场体制也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失灵的时候。
市场体制是以市场为中心的一种制度安排,无论微观和宏观,无论物资流动与人员流动,无论何种经济行为,都要面向市场,以市场动态为基本依据,并通过市场环节来实现预期目标。市场成为各种经营主体的起点和终点,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中心和渠道。在市场体制下,价值规律是起巨大的作用的。价值规律由三要素构成,即供求、价格和竞争。供给与需求,是市场的基本要素,是由社会分工形成的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价格,是市场体制的核心要素,是连接供求双方的利益的纽带,是价值的实现形式。竞争,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是卖方之间、买方之间、买卖双方之间围绕商品价格和质量而进行的较量。市场机制的三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发挥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两大功能:一是通过促进技术进步,节约社会资源或劳动消耗;二是通过价格的核心作用,调节社会资源或劳动时间在部门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分配。
计划体制的政府万能性特点是与市场体制格格不入的。市场体制的决策权或决策结构是完全分散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自己决定生产什么,不生产什么,消费什么,不消费什么,并且完全由生产者和消费者自己承担决策的后果,政府在经济决策中不起决定性作用,所有经济决策都是由企业和家庭在微观层次上做出的。消费者自己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和消费支出,企业完全由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投资的数量和构成。不过企业和家庭做出经济决策时,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他们的决策面临一系列的软硬约束。这些约束包括效用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可用于投资或支出的货币,尤其是他们做出经济决策时需要的相当的经济信息,才能使自己的经济决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市场体制本身具有分散结构。
市场体制首先是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国家建立起来的,西方的经济学各流派也是在各国市场经济的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早期的理论过分地夸大了市场的作用,认为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政府只做个“守夜人”或者“警察”就可以了。在这些理论看来,市场主体遵循“经济人”原则,各个利益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社会资源通过市场、借助竞争进行配置。这种市场机制不仅仅能够实现帕累托效率的资源配置,而且还能够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技术创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借助于理性预期思想,更进一步认为,除了市场的自发行为外,政府的任何干预措施在长期来看是无效的,或者说政府的干预不能改变经济的长期均衡点。在他们的理论模型中,经济活动是通过买者和卖者在市场上的交换活动自动得到调节的,它无需外在力量的介入,便可自行完成协调的任务。
市场机制是一种制度化的机制,它可以保证多次重复的经济行为活动的顺利和合理。但是,它不能保证非合理性行为的不出现,不能保证这些行为对市场规则不造成破坏,因为市场机制的规则无法惩罚投机行为,市场的奖惩机制具有事后性的特点,并且只有在经济行为多次重复的情况下才有效果。投机行为一般只顾及某一次或几次的结果,它可以不顾该行为带来的连带性后果。如果投机者投机一次成功后便洗手不干,或者改变投机欺骗的对象,那么投机者便可以独得投机的成果,而无需承担投机行为带来的惩罚。投机行为利润巨大而惩罚很小,这时投机行为就会盛行,市场机制就会遭到破坏。
为了制约投机行为,维护市场规则,有必要引入外在的强制力来有效地惩戒投机。这个强制力就是政府,因为政府是一个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它是一个国家的代表,拥有宪法授予的公权力。依靠这种公权力,政府对全体社会成员有不可抗拒的强制力。依靠这种公权力,政府可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市场规则,并以司法强制力保证规则的执行,惩罚投机者,使投机行为的边际收益小于投机行为的边际成本,使投机者觉得不合算而不敢投机。政府的介入,打破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的完全市场体制的模型。纯粹的完美的市场体制只是理论上的设想,实践中的市场体制需要外界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