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巴特勒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巴特勒1939~Butler,William E.美国国际法学者。现为伦敦大学教授,社会主义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有:《苏联领海法》(1967),《苏联与海洋法》(1971),《1700—1721瑞典与俄国战争的正当理由分析》(1973),《社会主义国际组织手册》(1978),《从比较的角度看国际法》(1980)。曾翻译出版童金的《国际法理论》(1974)。 巴特勒1887~1929Butler,Sir Geoffrey英国国际法学者。曾任剑桥大学教授。主要著作有:《国际联盟手册》(1919,1925),《政策研究》(1920),《国际法的发展》(1928,与马克比合著)。 巴特勒1692—1752Joseph Butler英国伦理学家。出生于商人家庭。牛津大学奥里尔学院毕业后,历任教士、教堂讲师、教区长、大主教,并被英国女王宣召为宫廷密宣教士。主要著作有: 《讲道录,或人性论十五讲》(1726)、《宗教类比论》(1736)等。巴特勒以上帝作为道德的最后依据,同时也在自然中即在人性中寻找道德的依据。他认为,人的本性是一种综合的有组织的整体,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层次的结构。第一层次是作为基础的原初冲动,有感觉、欲望、热情;第二层次是自爱和仁爱;第三层次是良心。自爱和仁爱不是彼此排斥的,它们都是人性整体中的组成部分,是人许多情感中的两种。他纠正和发展了舍夫茨别利的道德情感理论,认为行为的动力不仅是感情,人还有一种比感情更优越的能力,即反省自己的感情和行为原则的能力:良心。良心能够考察和辨别内部的情感、情欲所达到的程度,还能评价外部的行为善与恶、正当与不正当。人类本性的结构要求人类把全部行为放在良心的面前,等待它的判决,良心是人自身的法,具有统治的绝对权威,使人从感情欲望冲动中摆脱出来。“德行即寓于对良心的遵从,而罪恶则寓于对于良心的乖离。”(《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第830页)顺从良心的指导而行是最自由的。良心以经验为基础,它与“义务和利益是完全契合的。”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契合为良心的内容和道德价值的标准。良心不会与自爱、仁爱原则相冲突,而且大多数人有良心,人心向善,道德判断也会一致。在良心之外不需要其他道德原则和规范,否则可能干扰良心,成为道德错误的根源。巴特勒使道德的根据从外在的要术转向人的内在良心的要术,突出了道德的自律性,是西方伦理学史上第一个以良心为中心范畴论述道德问题的伦理学家,为直觉主义良心论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巴特勒1886—1953Pierce Butler美国图书馆学家。曾任芝加哥大学图书馆学院教授。撰有大量的图书馆学论文及著作,其中以1933年出版的《图书馆学引论》最为著名。第一次把图书馆放到社会中去考察,研究图书馆与社会知识、文化的关系,开拓了图书馆学研究的新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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