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的银行体制
以中央银行(货币总署)为核心,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对外国银行不加限制、不缴存准备金、不征收税款的体制。
概况 巴林是位于阿拉伯南部的岛国,盛产石油,是阿拉伯海湾地区的转口贸易基地。受英国殖民统治长达100年之久。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巴林的银行受英国支配,当时有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汇丰银行所属的不列颠银行在巴林设的分行。1957年成立巴林银行,但最大股东是英国格林德莱银行。60年代开始有邻国约旦、伊拉克等国的银行在巴林设立分支机构。1971年巴林宣告独立是实行自由贸易,没有外汇管制的国家。独立后,即筹备成立自己的银行。
体系构成 货币总署,1974年1月成立。在此之前,1965年巴林货币局发行自己的货币巴林第纳尔。货币总署成立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接管了货币局的任务,负责发行货币,制订有关银行管理和监督的法规,统一组织货币流通,管理信贷,维持币值稳定;进行外汇黄金买卖;管理银行机构和制度。货币总署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由6名理事组成,理事由财政国民经济部部长推荐,经内阁批准任命,任期3年,可以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❶决定货币和信贷政策。
❷决定有关货币发行、流通和回笼等事项。
❸决定贷款利率、商业票据贴现的手续费。
❹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❺审批货币总署的年度会计报告等。
巴林的商业银行,共有19家,其中15家为外国银行,它的本国资本银行仅仅在独立后才组成,因此在国民经济中还不能占统治地位。巴林是自由贸易国家,对外资银行不但没有限制,还采取积极吸引外资银行的政策。对境外银行不征收任何税款,不要求缴存准备金,每年只收取1万巴林第纳尔的许可费。同时由于受黎巴嫩内战影响,有些银行从贝鲁特迁至巴林,使巴林成了中东地区的重要金融中心。
巴林的投资银行,根据1977年10月制定的投资银行条例规定,投资银行的性质居于商业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可以与居民之间开展银行业务,但不准吸收活期存款和办理透支,亦不缴存准备金。由于巴林对投资资本管理很松动,所以资本投资市场发展较快。
此外,巴林还有其他金融机构,如1969年建立的巴林伊斯兰银行,房屋建筑银行;还有社会保险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