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国民宪章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行动纲领。先后通过两部。1964年5月在耶路撒冷举行的第一次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第一部国民宪章,共29款,内容主要强调犹太复国主义的帝国主义性质,指出以色列是中东动乱的策源地,决定建立“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负责巴勒斯坦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1968年7月在开罗举行的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第二部宪章,共33条。内容除强烈谴责犹太复国主义以外,着重强调争取恢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合法权益:提出武装斗争是解放巴勒斯坦的唯一正确途径;强调巴勒斯坦人民和阿拉伯民族团结的必要性,要求巴勒斯坦人民内部以及阿拉伯各国人民之间团结一致,共同对敌;呼吁各国提供援助。规定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巴勒斯坦各种人民力量的代表,应当对巴勒斯坦人民收复国土、解放祖国、返回家园的斗争负责;本宪章不经过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不经过全国委员会2/3委员表决通过,不得进行修改。 巴勒斯坦国民宪章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战斗纲领。先后通过两个文本。第一个文本于1964年5月在耶路撒冷举行的第一次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共29款。内容主要强调犹太复国主义的帝国主义性质;指出以色列是中东动乱的策源地;决定建立“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负责巴勒斯坦人民争取解放的斗争。第二个国民宪章于1968年7月在开罗举行的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会议上通过,共33条。主要内容除强烈谴责犹太复国主以外,着重强调争取恢复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合法权益; 提出武装斗争是解放巴勒斯坦的唯一正确途径; 强调巴勒斯坦人民和阿位伯民族团结的必要性。要求团结一致,共同对敌; 呼吁各国提供援助。宪章规定,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是巴勒斯坦各种人民力量的代表。应当对巴勒斯坦人民收复国土、解放祖国的斗争负责。宪章最后规定: 本宪章不经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不经过全国委员会2/3委员表决通过,不得进行修改。1988年11月15日,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宣布建立巴勒斯坦国,会议通过的 《独立宣言》确认巴勒斯坦国接受联合国大会。1989年4月3日,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中央委员会发布公报,任命亚西尔·阿拉法特为巴勒斯坦国家元首;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执行委员会继续代理临时政府职务; 由执行委员会起草包括国家元首特权在内的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