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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已卖而不离业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已卖而不离业案

已卖而不离业案

该案发生于南宋理宗年间,浙江昌化。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寡妇阿章为生活所迫,绍字年间,将住房两间并地基作三契,卖与徐麟,计钱一百五贯。……越两年,徐十二援亲邻条法,吝赎为业,亦即九年,阿章并无一词。今年正月,忽同鼎孙陈词,今来只典与徐麟,不曾断卖,仍欲取赎。“阿章之诉由昌化县受理后,判徐十二交钱还业,徐十二不服,又诉于临安府,“称是徐麟见其修整圆备,挟曩年吝赎之恨,抉各阿章,鼎孙,妄以断卖为典,且徼到赎回徐麟原买赤契三道。”临安知府吴恕斋认为,阿章卖与徐麟的赤契上分明载有卖字,现说为典是不能成立的;再者阿章身为寡妇,鼎孙为卑幼,典卖产业,是受法律限制的,“律之条令,阿章固不当卖,徐麟亦不当买”,但“阿章一贫彻骨,他无产业,夫男俱亡,两孙年幼,有可粥以糊其口者,急于求售,要亦出于迫不得已也”。诸如此情,又经隔十数年,本是官府不当受理,阿章也无可赎之理者,但考虑到该案有其特殊情况,其一,阿章自称一直未曾离业;其二,徐十二系阿章之小叔,他据亲邻条法赎田屋业,即免家业为外姓辗转得之,又使阿章孤寡三人有存身之处,与阿章要求赎业的目的其实是一致的,从人情和法律二者出发,阿章赎业的要求是可以满足的。因徐十二声称阿章是受徐麟唆使而兴词讼的,故此案一时难以最后决断,吴恕斋责成昌化县查清阿章是否离业这一事实而后结绝。此案情节并无复杂之处,适用法律也比较简单,然主审官于法律之外,参酌人情,灵活执法却有独到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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