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役因公致罪案
同治六年(公元1867年),山东省许多因公致罪的差役往往以亲老丁单为借口,要求查办留养。而且,他们把这当作护身符,有恃无恐,在奉命押解罪犯,护送饷鞘时漫不经心,以至疏忽之案层见错出。虽然,国家规定差役因公致罪遇有亲老丁单可以留养,但从山东省这些案例看显属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刑部为使兵役人稍知警惕,不重蹈故辙,特作出以下决定:山东省兵役人除因别的原因因公致罪的可按亲老丁单准予留养外,其他如有押解审、斩、绞、军、流、徒犯人中途逃脱限期内没有追回来的,以及因疏忽丢失饷鞘罪应流徒的差役,遇有亲老丁单一概不许留养。这一变通量刑主要是为了惩戒刁顽,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刑部又规定以后有同类案件的,山东省巡抚应随案声明,上报刑部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