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共21条。主要内容有:凡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由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工协作,共同管理这一工作。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工资基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要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发的现金和实物: 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 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 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 (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的; 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