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
是指当工商业经营者不服某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直接上级机关请求撤消或改变其原来决定或处分,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的一种。行政复议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诉愿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复议与工商行政案件诉讼主要区别在于受理机关不同,申请工商行政管理复议的事项须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使提起复议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且这种损害并非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权个人行为所为。复议的一方为受害的工商业经营者,另一方为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商行政机关。实践证明,用建立工商行政复议制的办法来处理大量的工商行政纠纷,而不把工商行政纠纷推到法院去处理,是解决工商行政纠纷的一种有效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