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阑吴庆夫害民案
此案发生于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歙县民吴庆夫,买求本县官吏,充作巡阑。其家父子兄弟于本处乡村所在,上持官府之威,下怀肥已之奸,将乡民程保家买到牛二只农田,著要税钱二十六贯。民程保不敢与抗,遂与之。本家盖房,木料俱系是本处山场土产,其吴庆夫逼要税钱八十贯。贩干鱼客人至于本乡,著要税钱,准干鱼三十斤。朱元璋认为,吴庆夫的行为不仅触犯王法,而且天理不容:遂命法司差人将吴庆夫押发原籍,“本人凌迟,其弟及男同恶害民,皆枭令示众。”朱元璋还指出,“今后为巡检者,倚恃官威,剥尽民财,罪亦如之。三十分中,定例税一,岂有重叠再取者!今后敢有如此者,虽赦不宥。”此案例被朱元璋收入《御制大诰》,成为一项特别法律。这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大明律》的有关规定,使明朝出现“以例破律”的现象,但对抑制明初官场贪墨,保护民力起了一定的作用。此案例可以看作是明初一项特殊的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