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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不予受理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不予受理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争议当事人起诉的,法院不接受对其进行审理,谓之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争议有如下几种情形:
❶ 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如系行政行为争议以及其他非民事权益的争议。
❷ 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的,如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对争议排除了司法管辖。
❸ 向其提起诉讼的法院无管辖权的,如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案件。
❹ 经司法程序最终解决了的,如判决、裁定已发生既判力、拘束力的案件。
❺ 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间内或者未到法定期限,不得起诉的,如女方怀孕期内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调解未离婚和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又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法院不予受理,有的可用告知的方式,有的可用裁定。告知是使当事人知晓争议到何处去求得解决,或者通过其他何种途径解决。裁定是法院对此作出的裁定,这是用于对不合格的起诉。

基于上述情形的不予受理,与对一般起诉之不予受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相同之处是,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法院依法不接受对其进行审理,起诉不发生诉讼上之法律效力。其不同之处是:
❶ 对一般起诉之不予受理,主要是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或者说是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并非是不得提起的诉讼,而上述之不予受理,是法律规定不得提起、不应向该法院提起、法律禁止起诉期间提起的诉讼。
❷ 对一般起诉之不予受理,法院是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所作之意思表示,而对上述之不予受理,法院既有依照程序法之规定,又有依照实体法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❸ 程序法上规定之不予受理,是对某些起诉情况的一定规范性,实体法上规定的不得起诉之不予受理,是对某些争议起诉的排除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之规定,是相对第108条规定之规定,属起诉和受理制度中之排除内容,也是我国在起诉上的特殊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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