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崔湜、郑愔受财枉法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崔湜、郑愔受财枉法案 崔湜、郑愔受财枉法案唐中宗时,宰相(中书侍郎兼知吏部事、同平章事)崔湜与吏部侍郎、同平章事郑愔,同掌吏部铨选。二人媚附权要,收受贿赂,受人钱则与人官,以至官缺不足,乃预用以后三年之缺,一时选法大坏。景龙三年(公元709年)四月,侍御史靳恒与监察御史李尚隐当廷弹劾崔湜、郑愔贪赃枉法,以财贿选人的行为,中宗命将二人下狱,令御史台立案审理,由监察御史裴漼主审。崔湜、郑愔俱为安乐公主(中宗之女)党羽,崔湜又与上官昭容私通,于是安乐公主等暗中要裴漼从宽发落二人。裴漼又当朝弹奏公主请托之事。按唐律,崔湜、郑愔职司铨选,利用职权收受选人贿赂而曲法授与其官,已构成“监临主司受财枉法”罪;按其所受钱财,折绢满“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崔湜、郑愔二人所受之财,都已大大超过十五匹之数,依律当处死刑。又按唐律,官员受财枉法者,不得议请减死(唐律有“八议”,凡八议之人犯死罪时,可上请减死。但在有些情况下,如犯反逆之罪、监主受财枉法等,不许上请减死,而由法司依常律判决),于是御史台判处二人死刑。其年五月,由于安乐公主、上官昭容等人的求请,中宗曲法施恩,免二人死罪,流郑愔于吉州,贬崔湜为江州司马。安乐公主、上官昭容及武延秀(公主附马),又向中宗曲为求情,次日,再改以崔湜为襄州刺史,郑愔为江州司马。 ☚ 安乐公主掠人案 燕钦融上言获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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