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区农地流转途径
一些地方通过对土地、劳动力和其他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拓宽农地流转的途径,创造出了农地流转的多种形式。总体看,促进了农地合理利用和规模开发,仍需注意引导,加以完善。
租赁制。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村种田能手或土地开发商向农地承包者承租农地使用权并确立契约关系,承租户按契约规定履行各项义务。租赁制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应用比较普遍,应注意的是:
❶租赁期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10年;
❷先交费后租用,租赁费用一年一交或预交几年;
❸要约定经营范围和复垦条件,防止对地力的破坏。
托管制 (委托经营制)。是指农户因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非农产业,无暇或不愿耕种土地,将其委托给其他农户经营管理。这种形式分有偿的和无偿的,甚至还有倒贴的。只要双方愿意,一拍即合,双方信守,在农村比较普遍。但在实践中,这样的形式显得过于简单、随意,容易留下后遗症,应加以完善。
❶坚持有偿。农地这一特殊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的转移,应当以有偿的方式明确其责权利,防止税费流失。有偿可以是委托方负责投入并享有收益,支付受委托方一定的管理费用; 也可以是将土地托管后 “两不来”,受委托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负责土地依附的税费。
❷防止托管悬空。有的受托者托管农地后时种时停,甚至出现撂荒现象,应加以纠治,在制度上加以约束。
❸提倡协议契约制,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实行合同化管理。
出售拍卖制。是指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借用产权拍卖的形式,将零碎、偏远、瘦薄的农地的使用权依托 “四荒” 资源的拍卖而转让出去。应注意的是:
❶在 “四荒” 使用权拍卖协议中,要特别、专门罗列农地使用权转让的条款,以示区别;
❷竞买者获得的使用支配权可以长于二轮土地承包期,可以有50年、70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必须经过 “四荒”、农地所有权主体同意;
❸获得的方式为市场化公开竞买,具体方式是独户购买、综合开发,还是联户购买、联合开发则不作统一规定。
业主负责制 (业主制开发)。是指集体资金和集体筹集的扶持发展资金,由集体认可的个人、企业、单位等 “业主” 来承贷并自主发展项自,项目的管理经营完全由 “业主” 负责,贷款由 “业主”归还,集体每年向业主收取事先约定的 “管理费”。该方式应注意的是:
❶注意 “业主” 的选择,充分考察其资信程度和经营能力,尽可能规避风险;
❷集体决定 “业主”,防止营私舞弊;
❸尽可能实行市场化竞争,公开招标,便于择优和降低成本。
股份合作制。是指按照不同区位、不同地力而折价作股,交给集体统一经营,集体则成立土地股份经营公司实施规模耕作,也可以交由其他个体或组织经营,农户则按股分红,形成按股分配的新机制。该方式要科学合理设计股权形式; 加强民主监督,防止收益流失和股本不准; 坚持入股自愿,不得强行入股; 充分考虑适用范围,主要适合非农化程度较高、市场意识浓的城镇郊区。
反租倒包制。是指农户在保留农地承包权的前提下,以获得口粮或相应租金补偿等形式将农地反包给农地所有权主体——集体,集体则将集中后的农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也可自己经营,形成土地集中规模经营。这种方式要注意收售衔接,尽可能做到反租回来,包得出去; 要注意发挥村社组织的积极作用,包括执行条规和组织集体经营的能力。同时要防止集体强权反租归大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