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抗日根据地民意机关组织法规。1940年7月30日山东省国民代表大会代表复选大会及各抗日群众团体代表大会联席大会通过。共27条。主要内容: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为代表全省人民之民意机关,由居住于本省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选举参议员81人、候补参议员19人组成。任期1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临时参议会主要职权是:决议省政府施政方针;制定单行法规;审核通过预决算;决议经济、财政、教育、行政及武装等设施;听取省政府施政报告;向省政府提出质问;弹劾、罢免本省抗战不力、违法失职的各级官吏。临时参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由全体参议员互选;设秘书处,秉承议长旨意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下设秘书长1人,由驻会委员会就驻会委员中选任;秘书1至2人,由议长聘任。设驻会委员会作为临时参议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的机关,由参议员互选11至17人组成(正副议长为当然驻会委员)。任务是听取省政府各种报告,监督省临时参议会决议案的执行。省临时参议会每6个月开会1次,经省政府或全体参议会1/5以上,或全省最高群众团体、机关2/3以上请求,或经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决议,得召开临时会议。例会或临时会议须有参议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有出席者过半数表决,始得决议。参议员在会议中的言论对外不负责;除现行犯外不受军警机关逮捕。1943年9月对条例作了修正:(1)将候补参议员名额增加到26人。(2)参议员任期改为2年,并得连选连任。(3)补充规定经全省县议会1/2以上请求,或行政区参议会2/3以上请求,或全省公民1/20以上请求,亦得召集临时会议。(4)将省临时参议会会期改为每年召集一次。(5)具体规定了省临时参议会及其驻会委员会的职权(分别为12项和11项),使职责范围更加明确。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山东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修正通过。共二十七条。规定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为代表山东省全体人民之民意机关;中华民国之人民年在18岁以上,居住于山东省内者,不分性别、党派、职业、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程度,均可选举或被选举为山东省临时参议员。但有汉奸嫌疑者,吸食毒品者,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无选举或被选举权;参议员名额为81人,候补参议员19人,妇女参议员不得少于百分之十。《条例》还规定:山东省政府之重要施政方针,实施前应提交省临时参议会议决;参议会有权审查通过全省预、决算,听取山东省政府的施政报告。 ☚ 山东省政府教育厅组织条例 山东省女工保护工作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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