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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吴湘盗用程粮钱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吴湘盗用程粮钱案

吴湘盗用程粮钱案

唐武宗会昌五年(公元845年)正月,扬州江都县县令吴相盗用本县掌管的程粮钱(唐代官吏因公差远行,由官府计其路程给粮,因粮食不便携带,折算成钱,称为程粮钱),为属下所告,并告其娶部内(该县)百姓颜悦女为妻。唐律规定:凡主管一地方、一部门之官,不得娶其管辖范围内的女子为妻妾,违者杖一百;为其亲属娶者,亦同罪。淮南节度使(坐镇杨州)李绅令属下节度判官审理其案。经审问核实,其事属实,乃估其赃值,依律判为死。李绅将案情与判决上奏朝廷。朝臣中有人认为李德裕素恨吴氏,怀疑是李绅为迎合李德裕,而诬构其罪。于是谏官奏论其事,武宗遂派监察御史崔元藻、李稠前往扬州复审吴湘案。二人还朝后奏称:“吴湘盗用程粮钱属实,而颜悦一家并非江都县人,李绅所告吴湘娶部内女子不属实。李德裕怨二人再生枝节,贬崔元藻为端州司户,李稠为汀州司户,又令李绅按原判将吴湘处死。会昌六年武宗死,宣宗即位,李德裕失势罢相,归洛阳。与李德裕有怨者,乘机寻其过恶。吴湘之兄、进士吴汝纳借机赴阙诉冤,声称李绅在扬州时,恃李德裕之势,枉杀其弟。宣宗诏征崔元藻于岭南复问。崔氏心恨李德裕,乃附会吴汝纳,于是李德裕被贬,李绅被追削三任官。官律规定:凡官吏盗取所监管官物者,以监守自盗论罪,折绢满三十匹即处绞。本案中,吴湘身为县令,盗用所监管的程粮钱,犯了监守自盗之罪,法官估其赃值,判处死刑,是合于法律的。至于娶颜悦女是否违律令,对本案并不重要。因为唐律规定:“二罪并发从其重”,本案中以盗用程粮钱为重,故罚从其出。本案事实清楚,量刑符合法律,并非枉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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