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山同丰煤矿公司矿务款纠纷案
1919年唐树楠(董事)、余立之、赵仲如(公司经理)与马子贞(总理)在博山县合资组织同丰煤矿公司,开采煤矿。1931年2月马子贞霸占了矿产,诬告赵仲如吞没会祥泰兴包堆煤价值2万余元。事经行政处理和司法两审判决,马子贞仍捏造谎言,向最高法院上诉。最后余立之、唐树楠、赵仲如并委托律师曹金寿向济南地方法院起诉,该院于1932年判决被告马子贞应将同丰公司纯利等项大洋29081元如数返还,原告按股分配(按同丰合同股分),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此案历经1年,呈文状词16份,汇印成册,库藏省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