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事件处理法关于处理少年管束训诫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的专门法规。台湾国民党当局于1962年1月31日公布,1971年7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该法在施行过程中又多次修正公布。现行法是1980年7月4日修正公布的,全文87条,分为5章。主要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少年法庭的组织,少年管束训诫事件和少年刑事案件的管辖、审理与执行等问题。根据该法的规定,凡年满12岁、不满18岁的少年违法,应当给予管束或训诫,或者触犯刑律,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依该法确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处理。 少年事件处理法 “少年事件处理法”台湾国民党当局对12至18岁的少年触犯“法律”、“法令”的行为的处理办法。于1962年1月31日公布实施。全文共分为总则、少年法庭之组织、少年管制事件、少年刑事案件、附则5章、80条。其主要内容有:“年12至18岁之少年,如有触犯刑罚令之行为,少年法庭可依本法判处各种刑罚。应判死刑者,减为判10至15年有期徒刑;应判无期徒刑者,改判7年至10年有期徒刑”。此处理法还规定有认错、悔过及其他处罚等条款。 ☚ 长城抗战 内政部 ☛ 000007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