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辞退及解除合同的职工应付补偿金
对于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职的职工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解除合同的职工,企业须发给他们一定的补偿金;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由合营企业一次付给企业主管部门。被辞退职工原为固定职工的,由企业主管部门重新安排工作;主管部门安排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予以帮助,职工本人应服从安排。在等待安排工作时间,由企业主管部门按月从辞退补偿金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结余的补偿金交安排工作的单位。被辞退的职工为合同制职工,介绍回所在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其辞退补偿金由企业主管部门如数交劳动服务公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