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
香港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交易必须通过证券经纪人进行,由持有交易所会员牌照的经纪人在交易所内进行买卖,非交易所的经纪人,不能直接在交易大厅内进行交易。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建立健全了赔偿制度,即设立了股票交易补偿基金。规定每个股票交易机构均在证券委员会存款25万港元;每一经纪人缴纳保证金2.5万港元,作为赔偿基金。任何客户如因交易所的过失遭受经济损失,可向基金会要求补偿,最高补偿金额为100万港元,从而使证券交易更加安全。并对内幕人员欺骗行为实施严厉处罚,条例明确规定,若公司内幕人员发表明知有可能误导、虚假或欺骗性资料的书面声明,企图欺骗或误导股东或债权人,可根据危害程度判罪,最长可判入狱7年。如果招股章程经检查出有与事实不符的声明,罪名成立者可被判罚款5万港元及入狱2年。为防止招股章程内容含糊,使投资者产生误解,公司条例规定,招股章程必须中英文兼备,并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