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物诉讼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物诉讼Actio in rem又称“权利请求之诉”,与“对人诉讼”相对。以物权为起诉标的的诉讼。提起该诉的主体是物之所有人,被告则是物之持有人。不论是谁持有,均可对之提起返还财物之诉。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一佯,源于古罗马法律诉讼程序中的提供誓金式。 对物诉讼“对人诉讼”的对称。英美法上的一种诉讼概念。与对人诉讼相对应,特指在具有海事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的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力图以诸如船舶或货物等财产来满足其权利请求,其权利请求就是针对此种财产或此种财产所造成的损害而提出的。最初,海事法院中的诉讼均通过扣押被告人或扣押其财产开始,以使被告交付用以执行任何对其不利之判决的保金。虽然这种作法已经过时,但是海事法院已确立了自己的扣押有争议的财产和对被扣押的财产进行判决的权利。其根据是,自关于某项财产的诉讼请求提出时起,在该诉讼请求范围内的财产上便产生了海事抵押权。可通过对物诉讼来强制执行海上留置权的仅限于引起损害的财产或产生诉讼请求的财产。在海上留置权的基础上,现代法律已将这种扣押财产的权利扩大到许多并未产生海上留置权的诉讼请求中。 对物诉讼 对物诉讼“对人诉讼”的对称。指保护物权和身份权的诉讼。在海上运输中,英美法系把船舶视同法人或权利主体,即所谓对船舶的拟人化处理。当发生纠纷时,债权人(原告)可依法直接向法院对物(船)提起诉讼。这是为了法律程序上的便利,迫使物主提供担保,按时出庭和执行判决。在我国,船舶仅仅是一种海上运输工具,是物而不是人,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加人只能是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所有物的船舶,自然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因此,我们不主张“对物诉讼”。 ☚ 对人诉讼 扣船 ☛ 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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