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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全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履行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席受主席委托可以履行主席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是我国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它成立于1956年4月2日,附设在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1984年在深圳成立了办事处。
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 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
(2) 从事国际商事仲裁的调研和宣传工作;
(3)与世界各国经济贸易仲裁单位联系并参加有关的国际仲裁会议;
(4) 为有关方面提供有关经济仲裁事项的法律咨询。
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的范围是:
(1)对外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来华投资、金融借贷、技术引进、租赁业务等所发生的争议;
(2)对外经济贸易合同(包括补偿贸易、来件装配、来料加工等)或者委托买卖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有关涉外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外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与世界各国的仲裁程序大致相同。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至少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人。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才能接受其仲裁申请。
申诉人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
(1)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
(2) 申诉人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就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中指定一人为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
申诉人应在申请时缴纳相当于争议金额0.5%的仲裁预付金。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将及时通知被诉人,被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于十五日内指定仲裁员,并尽快提交书面答辩。然后由两名被指定的仲裁员中再推选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清案件。仲裁庭审阅双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诉和答辩后,在必要和适当的时候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宜并出庭。开庭时,若一方当事人不出庭,仲裁可依另一方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裁决书应附具理由,分送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最终裁决,不得上诉。一方当事人若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到当事人所在国去申请强制执行。
30多年来,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和组织都建立了业务关系。其中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法国工业产权局、加纳商事仲裁委员会、美国仲裁协会等订立了书面或口头的双边仲裁合作协议。我国仲裁委员会还派人代表我国参加了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制定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年国务院决定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仲裁员组成诸方面有些变动,日趋国际化。第三国当事人来华申请仲裁案与日俱增,国际声誉良好。
深圳、上海设立有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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