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
1985年5月台湾当局“行政院”发布。全文共17条。条例规定,对外投资是指台湾公司出资,或与外国政府、法人或个人共同投资在台湾创设新事业,或增加资本扩展所有在台湾事业,或对台湾事业股份的购买。对外技术合作是指台湾公司供给专门技术,专利权或商标,与外国政府、法人或个人约定不作为股本而取得一定报酬金的合作。对外投资及对外技术合作,以“经济部”为主管机构。对外投资及对外技术任命规定了对外投资的种类: (1) 以机器、零配件或设备输出作股本。(2) 以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输出作股本。(3) 以专门技术、专利权或商标权作股本。(4) 以外汇汇出作股本。(5) 以对外投资所得净利或其他收益作股本。对外投资或对外技术合作,要以对台湾经济发展有利为限,应合于下列规定情形之一: (1) 可使台湾工业获得所需原料者。(2) 可推广台湾产品外销或确保产品市场者。(3) 有助于引进所需关键性技术者。(4) 有助于技术输出增加外汇收入者。(5) 有助于国际经济合作者。(6) 有助于台湾产业结构调整者。(7) 投资于国外创业投资公司以间接引进技术者。